安省的婚房 – 婚前协议重要性
用协议尽量保护你想保护的财产和权利(或排除分割规定)
(1) 居住权(不可以被赶走),举例:即使房屋产权登记没你名字,你的配偶也不可以赶你走,你有权一直住里面,直到法院离婚判决
(2) 独占驱逐权 :可以赶走对方(这是和上面1有趣的对立),举例,即使房屋不在你名下,但对方对你有家暴,你可以申请法院让你独自居住(赶对方走,即使房屋是在对方名下)
(3) 同意权:对方不可以私下没你同意情况下卖掉或抵押房屋。即使房屋不在你名下,你可以实质上左右房屋的处分
(4) 平分价值(这个已经讲很多了,不赘述)。除非运用法律做特殊安排
作为律师,力求最大化的保护自己客户的利益。
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律师,与作为非产权人的 律师的两种情况,所给的法律建议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产权人律师,我的目的是帮助客户的房屋避免因为婚姻的变化而流 失/瓜分价值;
作为非产权人律师,则会建议客户如何利用法律,使用比较容易操作且容易让相对方接受的友好的方案,来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比较好和合适的保护。
咨询律师并制定合适的 同居协议、婚前协议、家庭协议、分居协议,让你的个人意愿尽可能实现。
什么情况比较需要婚前协议?
如果一个人计划结婚并希望修改该法规定的财产分割制度和/或该法规定的抚养权,则应考虑婚姻合同(包括婚前订立 和婚后订都可以),特别是如果 (i) 一个人的资产价值与其配偶比较大差异,(ii) 房子是婚前买的,婚后与其配偶一起居住,(iii) 预计会收到或过去曾收到大笔家庭赠与或遗产,包括家庭信托中的权益, (iv) 拥有特殊类型的财产,需要保护免受可能因婚姻破裂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例如私营企业的股份。
另外,如果一个人正在考虑在其一生中向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或孙子)赠送大量礼物,或者了解他或她将收到大量礼物,则应就如何最好地计划和安排礼物寻求法律和专业建议 ,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情况,避免赠送给子女的礼物被子女的配偶分割掉。另外也可考虑使用信托而不是直接赠与,避免给自己子女的利益被子女配偶分割走。
本文所含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建议。 读者就预期的任何决定或行动方案应寻求具体的法律建议。
离婚和抚养费以及扶养费两问题近似,通常也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异地离婚通常也涉及异地抚养费支付问题。所以,通常建议客户做全盘考虑。
就异地离婚而言,男女双方分居在不同省份,或者一方在加拿大另一方在中国。无论之前在加拿大还是中国登记结婚,在加拿大的一方都可申请离婚。当然,还有一些条件例如分居达到一定时间(不一定满365天也可先进行申请)又或者有家暴或不忠。
异地离婚,如果双方配合情况下,加拿大法庭程序会走的快一些;如果不配合甚至不理睬的,在加拿大这方(因本文分析加拿大)仍可申请离婚,只是程序会耗的相对长时间(因需按国际公约进行跨国送达),之前有一个客户走国际送达程序总共花了大概一年。
如果有生效的子女抚养费支付令,而需要变更抚养费数额的,也是可以启动法庭程序申请的。
在给客户建议启动程序之前,通常还会分析客观上执行的难易,如果被执行方在本省有财产和在本省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是否值得启动程序的衡量就不一样。不建议耗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启动程序获取较低的可执行财产,或后续比较难得执行情况。
如果能分析做一套比较容易执行的方案。例如,一方放弃分割房子换取豁免扶养费支付,那自然是省时省力。
毕竟,斗气或许只是冲动,让自己好好过好以后的生活,舒心过日子比较重要,是不是?
不少客人会问,是不是我同居一年就是common law同居关系了?
加拿大不少人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可以 见其他帖子),而大家对同居的权利有一些的误解,可以这里给大家解释和澄清我见的比较多的误解:
第一个,需要知道你提问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有人想通过common law同居关系来移民加拿大,那么,从移民法的角度,那就是1年为界。需要注意,不能把时断时续的“零碎同居”时间“累计”一起,这样是不算的(除非是因为工作旅游或家庭义务的短暂分离,则可以不影响)
如果你提问的原因不是移民,而是需要分割家庭财产,或者因为关系破裂要分道扬镳,想向对方索要经济支持或经济补偿,那见下No.2分析
第二个,你需要告诉我你在哪个省,因为不同省对common law的界定门槛不一样。大部分省都是要求同居2-3年
(举例:MB曼尼托巴省3年,Ontario安大略省3年)
如果达不到这个时间长度,但你们双方有小孩子,则时间长度门槛会降低,例如上述的Manitoba和Ontario要求的3年就会降到1年。MB省也可以用登记的方式确认同居关系。
为什么要问你在哪个省呢?
除了common law时间要求不一样,common law关系里,是否可以平分财产,各个省也不一样,例如我在其他帖子里提过,Ontario省给与的common law关系的保护相对比Manitoba给同居伴侣的保护要少。
如果你恰巧在一个法律不是那么“有利”于common law的省份而你又希望分得利益,不用担心,律师(不管是我还是你自己找律师)都可以有操作的办法和空间,为作为客户的你争取应得的利益。
与您的配偶谈论婚姻合同可能不轻松,但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您的财务未来至关重要。婚姻合同通常也被称为“婚前协议”或“婚前协议”,这个名字可能有误导,因为即使结婚后您也可以订立婚姻合同。
婚姻合同对于解决婚姻破裂后婚姻家庭的情况特别有用。 “婚姻居所”是配偶在分居时通常居住的居所,租房不算。 安大略省法律也可以将不止一处财产视为婚姻住宅。
《安大略家庭法》要求分居的配偶“平衡”他们的“净家庭财产”。 目的是配偶双方都可以平等分享婚姻期间积累的资产。 婚姻居所/婚房是例外。 《家庭法》要求婚姻住宅的“”全部”价值均等化。 下面使用示例说明:
小明和小红结婚了。 他们结婚时,小明通过一个免税储蓄账户投资了 100,000加币。 在他们十年的婚姻中,他继续增加这个账户。 当这对爱侣分开时,小明在这个账户上有 150,000 加币。 假设他们都没有任何其他资产或债务,他们将平分小明在婚姻期间增值积累的 50,000加币(150000-100000=50000)。 因此,小明必须向小红支付 25,000的平分资产。
当婚房加入到案件时,这种情况会发生变化。 假设小红在他们结婚之日拥有一套价值 100,000 加币的房屋。 小明很喜欢这个房子并搬进去住直到他们分开。 虽然房子一直都登记在小红名下,但根据安省法律,它成为了婚房。 当他们分居时,婚房价值涨到了200,000加币。但小红不能像上面的例子一样扣除婚房在结婚日的 100,000价值。 安大略省法律要求,无论房屋的所有者、购买者或购买时间如何,分居之日的婚姻住宅的全部价值均等。 这时候,小红需要支付小明 75,000 加币平分资产付款(200000-50000=150,000, 150000/2 =75000)。 这个结果对小红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虽然她带进婚姻的财产价值和小明一样都是十万,但例子2的小红要支付给小明的数额,远比例子1里小明给小红的要多的多。
安大略省法律对婚房的处理可能会让分居的配偶措手不及。 房屋通常是个人或夫妻拥有的最大资产。 如果双方共同拥有房屋并对其做出同等贡献,那么平衡其价值可能不会引起任何担忧,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配偶可能会搬进一个已经由一个配偶拥有的房子,可能拥有大量资产(如示例中的小红),或者一个配偶可能对家庭做出重大经济贡献,甚至可能使用通常不会包括在内的资金 在他们的净家庭财产中(例如继承)。
有一种方法可以避免与婚房的全部价值均等相关的潜在不公平或不良后果:谈判和签署婚姻合同。 婚姻合同允许配偶或准配偶决定如果他们将来分居,他们希望如何处理婚姻家庭。 婚姻合同还可以解决其他财产、资产和/或配偶赡养费问题。
同居未婚伴侣们的居住权和 已婚配偶们的居住权是不一样的。您和您的前任共同居住在家中的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根据关系类型而有所不同。
@已婚配偶
如果您已正式结婚,那么根据安大略家庭法,您的婚姻住所具有特殊地位,并受制于一项重要原则:作为配偶—无论是在结婚时的幸福时光,还是刚刚分居—你们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婚姻居所。这意味着你们两个都无权在分手后通过换锁将另一个人驱逐出去。不管房子婚前购买还是婚后,也不管现在谁拥有产权。
根据法律,这种平等的占有权持续到:
1) 您已经协商并签署了解决此问题的正式分居协议,或者
2) 你们中的一人已获得对您有利的法院命令,仅授予您对婚姻住所的所谓“独家占有”的权利。独占权通常持续到可以对所有与离婚有关的事项进行审判,或者直到法院另有明确命令为止。
然而,即使您的前任获得了独占权,并且现在获得法院许可留在婚姻住所,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您永远无法返回。法院可能认为适合在命令中添加条款,允许您定期(通知您的前任)或在特定日期或出于特定目的(例如取回您的物品)重新进入家中。
此外,被授予独占权并不意味着有权单方面出售或抵押婚姻住所,或处置其中的任何财产和财产。从本质上讲,房屋必须保持现状,直到法庭有机会解决你们之间的财产问题和其他与离婚相关的问题。
@同居 伴侣(俗称Common Law)
您与婚姻住所有关的权利与提供给正式结婚配偶的权利不同。
具体来说,无论是在整个关系期间还是在分居时,您都没有平等的权利拥有家庭住宅。相反,房屋属于你们中的任何人购买并在正常意义上拥有它,即房产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有控制权。
这意味着,如果您是common law关系伴侣,一旦你们的关系破裂,您有权驱逐您的普通法配偶 或你有被驱逐的风险。
话虽如此,根据家庭法仍有某些配偶赡养费权利,即使是同居伴侣也可能有权享有(前提是他或她符合“配偶”的法定定义),并且根据法院命令,这些权利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与留在家中的权利相关联。
作为common law伴侣,您可能还有权要求法院根据推定信托的法律概念承认您对家庭的某些主张(尽管这通常不会延伸到实际居住权)。此类案件由法院逐案判决。
如需法律咨询,或起草同居协议,请联系我。
谈判分居协议时要小心——你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长
家庭合同,如配偶之间的分居协议(也叫离婚协议),通常会试图解决未来变化对双方的影响—例如,如果他们中的一个或两个失去工作、患有长期疾病或 残疾,或已与他人结婚。这些情况的变化,是否应改变抚养费或其他支付义务?
安大略省法院一个案例说明了在这种情况可能出现的陷阱。
在Greffe v. Greffe案中,双方分居时已结婚 25 年。 丈夫一直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约为 150,000加币。 妻子是传统的家庭主妇的身份待在家里照顾孩子。
在分居时,他们通过谈判达成了一份分居协议,最终离婚令里也包括协议内容。按协议丈夫向妻子每月支付 2,000 加币的配偶赡养费。在同意这一安排的同时,妻子放弃了每月额外可获得 5,000 加币的法定子女和配偶的抚养费(最小的孩子与她同住并且在经济上仍然依赖)。 双方也放弃了平分资产的要求。
随后,丈夫也随之失去了在钢厂的工作,也没有连任市议员。 结果,他的收入从 2009 年的 150,000降低到 2010 年的约 97,000(包括他从前雇主那里收到的遣散费)。 现在,他在一份新工作中的收入为 45,000 美元,距离领取养老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鉴于情况的变化,丈夫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改变抚养令和基本的分居协议(目的是降低支付)。
法院审查了该分居协议的条款,认为该协议“在配偶赡养义务及其不可撤销性问题上非常严格”。 虽然丈夫失业是可能迫使减少配偶赡养费的四个规定因素之一,但指出不能孤立地考虑这一事件。事实上,在审查了丈夫的养老金权利后,法院发现丈夫的早期失业实际上并未影响他的养老金权利。 他仍然有权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年龄领取退休金,就好像他没有被解雇一样。更重要的是,他失业这一事实并没有构成协议明确要求作为变更的先决条件的“情况的重大变化”。 丈夫失去钢铁厂工作的事实并非不可预见:协议明确考虑了这种可能性。
法院还指出,尽管丈夫的年收入大幅下降,但他仍然经常出差,并购买了一辆价值 45,000 的汽车。在评论丈夫有权过他选择的生活方式时,法院说他 这样做是“自担”风险,并指出妻子不应因为丈夫没有存钱的问题而受影响。据此,法院驳回了丈夫的请求。
简而言之:分居协议一般会约定如果未来情况变化不影响协议,如果你认为你的收入和存款不足以支撑工作收入突然改变的情况,则应该和律师商量好。
加拿大有重婚罪吗?大家知道中国是有重婚罪的。在加拿大,拥有多个配偶也是刑事犯罪。 加拿大刑法第 293 条禁止一夫多妻制关系,包括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和重婚制。一妻多夫是指一个女人有多个丈夫,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人有多个妻子。
重婚是根据加拿大《刑法》第 290 条定义的一个法律术语,它禁止已婚个人再婚、个人与已知已婚人士结婚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
尽管某些宗教认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并且实行,但从事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都是可起诉的刑事犯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对这些罪行的定罪需要官方证明的要素包括:(1) 一个人; (二)谁有意向; (3) 从事或从事; (4) 同时与一个以上的人结婚(无论该婚姻是否被法律承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形式)。 虽然有法律禁止重婚,但加拿大作为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在刑法上有重婚是刑事罪的规定, 但是从1907后到目前还没有人因为重婚罪而被定罪过。直到2009年BC省(British Columbia)的BOUNTIFUL被起诉(2011年一审判决,2018最终判决)。BOUNTIFUL原本是基本教义派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的首领,该组织主张一夫多妻。BOUNTIFUL在25年间与25人结婚,并生下了超过145个孩子。每月可以领取5万加币左右的儿童牛奶金。BOUNTIFUL的辩护律师大打宗教牌,主张反一夫多妻法违反宗教自由,构成对摩门教的攻击和歧视。法官并不买账,2011年一审判决(判决书超过三百页),上诉后,2018年5月BC省最高法院最终判定BOUNTIFUL犯有重婚罪,并且法院表明了重婚罪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
有一个被客户问的比较多的问题是:
婚外恋离婚是否有补偿(即法院是否经济上惩罚出轨方)?
遗憾的是加拿大出轨的一方在分割家庭资产或子女抚养争夺上并不会单独由于出轨这一个因素而处于劣势。(中国民法典有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但加拿大没有类似的规定)
免责:以上并不是法律意见,有需要的请咨询律师(🇨🇦曼尼托巴或安大略省客户可联系我)
对于在安省的伴侣,赡养费适用于连续同居 3 年或以上的同居伴侣,或以某种永久性关系同居并育有亲生或收养子女的同居伴侣。 如果您的关系符合该定义,您可能有权获得配偶赡养费或有义务支付您的前伴侣配偶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的计算方式通常与已婚夫妇相同,但已婚夫妇会根据离婚法要求赡养费。
确定一对夫妇是否已同居 3 年有时会很困难,如果伴侣保留单独的住所或长时间分开(可能是因为工作)。 但是,如果合作伙伴坚持自己是配偶,并表现出长期的承诺,并且他们的生活融为一体,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同居,尽管出于特定目的(例如就业或方便与孩子接触)保持单独的住所, 尽管分开的时间间隔很长。
----- 从这个角度来讲,做同居协议和同居声明很重要!
每个父母都有法律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抚养他们所抚养的任何子女。 对于已婚父母和未婚父母,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方式也相同。 两者均使用儿童抚养费指南计算,无论抚养费索赔是根据《离婚法》(仅适用于已婚夫妇)还是《家庭法》提出的。
请注意,如果您的普通法同居伴侣有前任关系中的孩子与您同住,则出于子女抚养费的目的,您也可能被视为该孩子的父母。 法院认定曾作为孩子的父母的任何人(“代替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可能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什么是遗嘱认证?
什么是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是寻求高等法院正式批准遗嘱作为死者最后有效遗嘱的法庭程序。
一旦法院授予“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 申请遗产受托人任命证书(也称为遗嘱认证)的过程赋予遗嘱执行人代表死者行事的正式权力。
要注意,尽管当没有遗嘱并且有人申请被任命为执行人或遗产受托人时,文书工作会略有不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有人通过遗嘱认证程序申请被任命为遗产受托人。 在曼省和安大略省,人们可以申请此职位的顺序是预先确定的,如果不遵守该顺序,将要求个人放弃他们的权利和/或同意申请该人的任命。
什么时候需要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并不总是必需的,但对于大多数遗产来说,遗嘱认证相对普遍。
一些需要遗嘱认证的遗产示例:
@执行人想要验证遗嘱以保护他们
@持有的房地产不会自动转给配偶(减去首次交易豁免)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注册投资
@金融机构要求
@没有遗嘱,需要指定一名遗产受托人
@关于谁是执行人或受益人无法自行同意的争议(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遗嘱认证,而是死者拥有资产的银行在让遗嘱执行人获得遗产资金之前需要它来保护自己。
这样做的原因是,在没有经过正式的法庭程序的情况下,银行会假设执行人给他们的遗嘱是死者最新的和准确的遗嘱。
遗嘱认证程序的费用是多少?
遗嘱认证程序的基本步骤之一是计算遗产的价值。 遗产价值计算为整个遗产在死亡之日的市场价值。
这笔费用包括从艺术品和个人物品到房地产和投资的一切费用。 遗产的总价值将用于确定需要支付的遗产管理税。
在安省,价值低于 50,000 美元的遗产无需缴纳遗产管理税,所有其他遗产将向财政部长缴纳遗产价值的大约 1.5%。
遗嘱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长短取决于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 GTA 中的申请通常比较小的社区等待时间更长。
赌博、饮酒和婚外情——配偶是否必须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
在安省 Malandra案中,法院裁定丈夫的某些不良商业投资不影响平分家庭资产(不因为投资错误而少分他财产)。
家庭净资产是否应该不平等分配,这个问题经常出现在离婚案件离。法院必须考虑配偶其中一方的行为是否会使平均家庭净资产导致不公平。下面我们举些案例,看看法院审查的配偶不当行为的类别:
1. 不计后果的投资
在安省 Lamantia v. Solarino(2010) 的案件中,法律裁决了丈夫是否应该对旨在掩盖他在股票市场上鲁莽投资的欺骗和各种财务不当行为负责。 在该案件里,丈夫伪造了妻子的签名,并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信用卡中借了钱。 丈夫还采取积极措施,不让妻子知道他们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例如,他确保将他们的银行对帐单发送到另一个地址。 此外,即使妻子要求他停止炒股,他仍继续玩股票。 这些糟糕的投资给这对夫妇造成了巨大的资本损失。
在这个案件离,法院认定丈夫的欺骗行为会影响平分资产一般原则。平分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2. 成瘾
安省的Dillon v. Dillon(也是2010案例),丈夫是一各严重的酒鬼,家庭为了养活他的酒瘾而举债。 这些年来,他丢掉了很多工作,并煞费苦心地向妻子隐瞒着自己糟糕的家庭经济状况,而妻子对此一无所知。
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是由于丈夫需要借债来满足他的瘾,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完全超出了妻子的控制范围。 由于丈夫的鲁莽行为,妻子实际上比丈夫更多地为积累形成 的家庭资产做出了贡献,例如价值 260,000价值的小屋,以及 RRSP 资金 150,000。 她还为丈夫的债务支付了 50,000 多,以便为他们的孩子继续维持生计。
通过隐瞒他的“经济损失”(如法院所称)的程度和时间,丈夫剥夺了妻子阻止他的破坏性行为或为退休做准备的机会。 法院认定,丈夫“利用了妻子的无私行为,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将自己置于弱势地位。”法院决定家庭资产不平分。
3. 花钱养小三
安省 Hutchings v. Hutchings (2001案例),丈夫有婚外情,为了和情妇去欧洲和魁北克旅行,用家里的钱。 妻子起了疑心,指责丈夫不仅在这方面花钱,在其他方面也花钱; 然而,她始终无法证明这些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裁定丈夫不计后果地故意挥霍家庭财产,所以资产不平分。
通奸和外遇
在加拿大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
这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证明:
(1) 配偶分居一年(无过错);
(2) 被提起离婚诉讼的配偶通奸(有过错);
(3) 被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有过错) 以通奸为由申请离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院将要求提供确切发生了什么的证据,以证明索赔。
仅仅怀疑通奸不足以证明这一说法。
一次通奸行为就足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这件事持续多久并不重要。
通奸必须发生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
为了符合“通奸”的条件,配偶之一与另一个人之间必须存在实际的肉体性关系。
与配偶通奸的人不必透露姓名。 但是,如果此人的姓名已被指定,则必须向他/她提供申请,并且他/她可以选择回答申请。 通奸不会对孩子的监护权产生任何影响。 通奸不会影响您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例如,如果您被骗了,您将无权获得更多的钱。 同样,如果您背叛了您的配偶,您将不必因为您的不忠而向您的配偶支付更多的配偶赡养费。 家庭法从业者很少以通奸为由提出离婚,原因如下:
1) 通奸和残忍等过错离婚可能代价高昂;
2)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时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使无过错依据更具吸引力;
3) 法院可能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来裁决通奸问题,到那时您可能已经确立了分居一年的理由。
如果说现代社会有一件事是我们知道的,那就是并非所有的婚姻都能长久。如果任何婚姻非常短暂—例如只有一两个月—则通常的平分财产则可不适用。安大略省的 Budgell v. Pratt 案就是一个例子。这对夫妇于 2014 年 3 月在约会应用程序“Plenty of Fish”上相识。当时丈夫 84 岁,妻子 68 岁。他们断断续续地住在男方现有的房子里,并于 2015 年 8 月结婚,那时他们相识仅一年多一点。他们的家人都没有参加婚礼,事实上他们甚至没有邀请任何成年子女参加。不幸的是,他们在婚礼后仅 75 天就分居了——其中包括两次短暂的分居。最后一次分居时,丈夫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因为他的头部受伤,他说他是在遭到妻子的殴打时受伤的。妻子被指控殴打。这对老年夫妻之后再也没有见过面。
丈夫于 2019 年 10 月去世,留下了三份不同的遗嘱。在最早的一份遗嘱中,日期为 2014 年 5 月(即他们相识两个月后),丈夫将自己的房子留给了妻子。当时,他的住所算作他们的婚姻住所。但在他后来的两份遗嘱中(2016 年和 2018 年),丈夫没有给妻子留下一分钱,而是指定他的成年子女应该继承他的全部财产。
丈夫去世六个月后,妻子要求法院宣布最后两份遗嘱无效并要求根据安省的家庭法平分丈夫的净家庭财产,并授予她至少一半的房屋价值。
法院驳回了妻子的请求。
第一,妻子的平分家产提出得太晚了。已经过了时效法(必须在丈夫去世后六个月)。
第二,无论如何,在结婚仅 75 天后就给予女方平分财产相当于“不合理的意外之财,并将震惊法庭的良知”。在 18 个月的时间里,妻子只是断断续续地住在丈夫的家中,其中包括那 75 天的不幸的婚姻。与这位老太的婚前的生活方式相比,她并没有任何损害以至于让她应得瓜分财产。安省的家庭法允许法庭在不公平的情况下改变均等分配金额(尤其是婚姻短于5年的)。
顺便说一句,法院补充说,即使法院倾向于下令进行任何均衡,也会将其降至零,以抵消妻子在离开丈夫家时,顺走了丈夫的狗和汽车。法院认为这抵消了她名义上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平分财产价值。
最后,法院还拒绝宣布丈夫 2018 年的遗嘱无效,他在遗嘱中将所有财产留给了成年子女。没有怀疑他们有不当影响,遗嘱的签署和见证也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可以说,用现在的流行话来讲,这个案件的判决能让吃瓜群众乳腺畅通